【说事】2016年7月,原告冯某从郑某在网络购物平台上经营的新疆特产店购买了750克散装葡萄干2袋,花费70元。冯某在收到涉案产品后发起退货申请,退货理由是:包装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被告郑某收到退货申请后退还冯某70元。同时冯某认为涉案食品没有厂名、厂址,是三无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法院经认为,原告提交涉案葡萄干实物照片、网络购物平台交易日志等证据显示被告经营的新疆特产店向原告出售的涉案食品外包装上没有标注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涉案食品属于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照《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故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论法】 “三无产品”不是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比较通俗的用语。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名,来路不明的产品。也有的说法是,无生产厂名、无生产厂址、无生产许可证。在食品领域中,《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八条规定“食品经营者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如果不具备上述应标注的内容,即是“三无食品”。目前,有些交易平台管理不够完善,使一些不法商贩有空可钻,为降低成本、牟取暴利而经销“三无食品”。“三无食品”有可能是过期食品,含有色素、防腐剂的食品,甚至是地下工厂生产的食品,食用该类食品有可能会损害消费者的身体健康,是当前食品监管打击的重点之一。被告销售“三无食品”,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