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资质包括哪些内容,科技公司三大经营范围

   日期:2022-06-02     文章发布:文章发布    网络转载:生活号    
核心提示: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该法还规定,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
移动站源标题:http://mip.818114.com/news/item-231477.html

规定, 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 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 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有的技术装备;(4) 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该法还规定, 本法关于施工许可、 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 承包、 禁止转包, 以及建筑工程监理、 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 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进一步规定,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 是指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2016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 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 建筑工程, 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 扩建, 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工程建设活动不同于一般的经济活动, 其从业单位所具备条件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因此,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单位必须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根据《建筑法》《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等法律、 行政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中规定, 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 主要人员、 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 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一) 有符合规定的净资产

企业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各种财产、 债权和其他权利。企业净资产是指企业的资产总额减去负债以后的净额。 净资产是属于企业所有并可以自 由支配的资产, 即所有者权益。 相对于注册资本而言, 它能够更淮确地体现企业的经济实力。所有建筑业企业都必须具备基本的责任承担能力。这是法律上权利与义务相一致、 利益与风险相一致原则的体现, 是维护债权人利益的需要。 显然, 对净资产要求的全面提高意味着对企业资信要求的提高。

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2014年11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经修改后发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一级企业净资产1亿元以上;二级企业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三级企业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二) 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

工程建设施工活动是一种专业性、 技术性很强的活动。 因此, 建筑业企业应当拥有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 但是, 为了简化企业资质考核指标,2016年10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要求, 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 取消关于注册建造师、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 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 取消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标准中关于注册建造师的指标考核。

(三) 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工程建设施工活动是一项重要的实践活动。有无承担过相应工程的经验及其业绩好坏,是衡量其实际能力和水平的一项重要标准。

《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中要求, 调整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下资质的建筑面积考核指标, 按照调整后的企业工程业绩考核指标,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一级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2) 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 (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二级企业: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2) 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 (不含) 的构筑物工程2项;(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4) 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 (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 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三级企业不再要求已完成的工程业绩。

同时,《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进一步规定,对申请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企业,未进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阳息发布平台的企业业绩,不作为有效业绩认定。

(四) 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随着工程建设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大跨度,超高层,结构复杂的建设工程越 来越多, 施工单位必须拥有与其从事施工活动相适应的技术装备。 同时, 为提高机械设备的使用率和降低施工成本, 我国的机械租赁市场发展也很快, 许多大中型机械设备都可以采用租赁或融资租赁的方式取得。 因此, 目前的企业资质标准对技术装备的要求并不多, 主要是企业应具有与承包工程范围相适应的施工机械和质量检测设备。

二 、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类别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规定, 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二) 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施工总承包资质、 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设有12个类别,分别是: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 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 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 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施工总承包资质一般分为4个等级,即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专业承包序列设有36个类别,分别是: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 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 桥梁工程专业承包、 隧道工程专业承包、 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 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 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 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 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 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 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 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 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 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航道工程专业承包,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 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 核工程专业承包、 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 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

三、 施工企业的资质许可

我国对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管理, 实行分级实施与有关部门相配合的管理模式。

(一) 施工企业资质管理体制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 水利、 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 水利、 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管理工作。

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机关。

(二) 施工企业资质的许可权限

1. 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2.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2)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3)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1)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不含铁路, 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2) 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 (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 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3)施工劳务资质;(4)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四、 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 延续和变更

(一) 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1)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2) 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3) 企业章程复印件;(4) 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5)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6)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7)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二) 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三) 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

企业在建筑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另行规定。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2.企业更换、 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企业遗失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 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企业发生合并、 分立、 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 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 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四) 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资质增项, 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其建筑业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1) 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 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 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 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5) 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6) 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劳务人员工资的; (7) 隐瞒或谎报、 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破坏事故现场、 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8) 按照国家法律, 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9)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10)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11)发生过较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质量安全事故的;(12)其他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

(五) 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 撤销和注销

1.撤回

取得建筑 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 应当保持资产, 主要人员、 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其他有关部门, 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 不能承揽新的工程; 逾期仍未达到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 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3个月内,向资质许可机关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

2.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准予资质许可的;(2)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3)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4)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许可的, 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并向社会公布其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作废,企业应当及时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2)企业依法终止的;(3)资质证书依法被撤回、撤销或吊销的;(4)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5)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五、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规定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是指根据中国法律、 法规 的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2002年9月,原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在发布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中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并从事建筑活动, 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一)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审批权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1.分级管理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和一级,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 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 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分类管理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的中方投资者为中央管理企业的, 其设立由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其资质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晋升资质等级或者增加主项以外资质的, 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提交的资料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应当向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1)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申请书;(2)投资方编制或者认可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3) 投资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合同和章程 (其中,设立外资建筑业企业的只需提供章程);(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投资方法人登记注册证明、投资方银行资信证明;(6)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董事会成员、经理, 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7) 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3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申请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资料:(1)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2)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4)投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 (5) 投资方拟派出的董事长, 董事会成员、 企业财务负责人, 经营负责人、 工程技术负责人等任职文件及证明文件; (6) 经注册会计师或者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投资方最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 (7)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中方合营者的出资总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5%.

(三)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工程承包范围

外资建筑业企业只允许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下列工程:(1)全部由外国投资、外国赠款,外国投资及赠款建设的工程;(2)由国际金融机构资助并通过根据贷款条款进行的国际招标授予的建设项目;(3)外资等于或者超过50%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以及外资少于50%,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中外联合建设项目;(4)由中国投资,但因技术困难而不能由中国建筑企业独立实施的建设项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由中外建筑企业联合承揽。

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应当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包工程。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建筑业企业, 从事建筑活动的, 参照《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规定执行。 法律、 法规、 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监督管理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资质等级标准执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承揽施工总承包工程的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 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其自行完成。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与其他建筑业企业联合承包, 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包工程。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从事建筑活动, 违反 <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等有关法律、 法规、 规章的, 依照有关规定处罚。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有侵权请通知我们删除!(留言删除
 
 
更多>同类行业

同类新闻
最新资讯
最新发布
最受欢迎
网站首页  |  黄页  |  联系方式  |  信息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API推送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200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