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止“碰瓷式维权”!人民网呼吁依法严查视觉中国

   日期:2021-07-02     文章发布:文章发布    网络转载:生活号    
核心提示:凭借频频曝出的“碰瓷式维权”丑闻,视觉中国近期可谓是抢足了眼球。而据最新消息显示,人民网日前又发文呼吁,应依法严查“碰瓷式维权”背后的违法行为!这是怎么回事呢?感兴趣的朋友,还不来了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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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月13日消息 凭借频频曝出的“碰瓷式维权”丑闻,视觉中国近期可谓是抢足了眼球。而据最新消息显示,人民网日前又发文呼吁,应依法严查“碰瓷式维权”背后的违法行为!这是怎么回事呢?感兴趣的朋友,还不来了解一下。

  据悉,人民网在文章中指出,如果仅仅将视觉中国定性为“碰瓷式维权”还不够,应当深刻分析其运作模式背后的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只有从法律上给与严厉的制裁和打击,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杜绝这种“碰瓷式维权”的发生。

  人民网称,从著作权管理的角度看,该公司的行为已经越过了正常维权的边界,进入到“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违法领域,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根据披露的资料,有关公司实施了以下活动:

  ●通过网络平台等技术手段,收集、获取不特定权利人的著作权许可,以自己的名义对作品的使用者提供著作权使用许可并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对未取得其授权许可使用作品的单位和个人发起大量的涉及著作权的维权诉讼;

  ●关于是否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有关公司均对外声称,其获取的使用费是为了转付给权利人或者已经提前向权利人支付。

  上述行为完全符合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四项特征”。应依法认定为从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第2条的规定,所谓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下列活动:

  ●(一)与使用者订立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使用合同(以下简称许可使用合同);

  ●(二)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

  ●(三)向权利人转付使用费;

  ●(四)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等。

  著作权集体管理是著作权保护的一项基础性制度。我国于2004年12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对集体管理组织的成立、集体管理活动的监管均作了详细规定,特别是对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的,除了依法取缔以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涉案的有关公司,均不是国家依法批准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有关执法机关应当予以查处,毕竟这种非法行为将著作权保护制度作为谋取个人或公司私利的工具。

  另外,涉案的有关公司不仅不顾社会效果和使用者的实际情况,而且自身还夹带着“钓鱼执法”、将自己没有版权的内容作为牟利工具、“涉嫌欺诈”、“传播不良有害信息”等多种违法行为和情节,这些违法行为不仅严重破坏了国家著作权管理秩序,还扰乱了行业健康发展秩序,客观上降低了社会公众对著作权保护工作的评价,社会危害性十分明显,应当依法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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