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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1)权利与义务对应的原则。被保险人在各参保地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养老保险待遇按本人缴费计算发放。
(2)责任共担原则。各参保地要负责保管参保人的参保缴费信息,并计算应由分段承担的养老金缴费责任。
二、适用对象
(一)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本办法实施前已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参加异地(地级以上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适用本办法。
(二)参保人跨省(区、市)转移养老保险关系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养老保险关系转移
参保人继续参加新的就业后,应向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养老保险证,养老保险证交由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续其养老保险关系并备案。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出具养老保险证明。
四.账户转账
参保人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同时,原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将个人账户储存额、视同缴费账户储存额和当地养老金总额转入新参保地。
动词(verb的缩写)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申请和发放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条件时,由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申请、审核手续,发放年度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和死亡抚恤金等。
六、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方法
参保人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条件时,基础养老金按照参保人在省内异地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和平均缴费水平分段计发,按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的年度调整按照最后一次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领取基础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的,其死亡待遇按最后参保地的标准执行。
七.与原方法的联系
对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参保人员,接收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未确认记录其应具有的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的,应当为参保人员核实确认记录,建立视同缴费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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