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划设计条件一般应当明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总建筑面积、绿地率、建筑间距、建筑退让、停车配建、基地出入口方位要求、公共服务设施以及详细规划确定的其他要求等内容。
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总建设规模应当符合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总建筑面积,分为地上部分建筑面积和地下部分建筑面积。建筑面积按建(构)筑物外墙勒脚以上的外围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具体应包括外墙饰面材料部分的建筑面积。
为社会公众提供终日开放,能自由、便捷直接进入的广场、绿地等公共开放空间(不包括建筑退让用地)的建设项目,在满足规划要求及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可以按照下表的规定适当奖励建筑面积。批准增加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原建筑面积的20%,已作为开放空间的不得改作它用,不得增加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