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纠纷怎么处理(打一场民事诉讼的费用)

   日期:2022-11-11     文章发布:文章发布    网络转载:生活号    
核心提示:2022年2月,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辖区某派出所进行侦查活动监督时,发现该所处理的一起民事纠纷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涉案人员姜某某是该所辖区的一名村民,今年2月某天,姜某某以与某电动车销售店老板张某的朋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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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2月,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在对辖区某派出所进行侦查活动监督时,发现该所处理的一起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涉案人员姜某某是该所辖区的一名村民,今年2月某天,姜某某以与某电动车销售店老板张某的朋友相熟为名,从该店赊购价值3620元珠峰牌电动三轮车一辆,后将该车骑行至某电动车修理店,借口该车是别人抵账给他的,以2700元的价格卖给该修理店。被害人张某察觉上当并跟随,在其卖掉时报警,姜某某被当场抓获。因3620元并未到诈骗罪的立案标准,且姜某某与电动车销售店老板的朋友相熟,派出所欲对双方调解了事。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调阅了卷宗,仔细审查了案卷材料,发现姜某某有盗窃的刑事犯罪前科,且其骗到电动三轮车之后随即卖掉、手法娴熟,应该不是第一次。遂要求派出所不要轻易结案,调查姜某某的收支情况,并多走访几家电动车销售店铺,看是否存在类似的情况。

经调查,姜某某的收入以务农和打零工为主,年收入约5、6万元。家庭支出主要是支出和子女教育,基本收支平衡,结余不多。

但是据其亲邻反映,今年春节前后姜某某的支出很大,远超其收入。后派出所民警又走访了周边的几家电动车销售店铺,发现除了以上那辆被骗的珠峰牌电动三轮车,姜某某还以接送孩子、自己电动车被盗需要一辆新电动车、走亲戚的名义骗取了4辆电动三轮车。骗取这4辆车时都是熟人作案,姜某某和被害人相识,其都承诺自己卖了棉花就给钱,且都是将电动车骗到手后随即低价卖掉。

审查相关证据后,鱼台县人民检察院立即对该案以姜某某涉嫌诈骗罪进行立案监督,并要求侦查机关继续侦查,固定证据、对被骗车辆进行鉴定、查找被害人等。

侦查机关立案后,扩大侦查范围,发现姜某某除了诈骗以上5辆电动三轮车,还假借父亲做寿的名义骗取超市价值3千余元的烟酒一宗、通过微信冒充他人骗取被害人800元、盗窃农用三轮车一辆。

2022年4月26日,侦查机关以姜某某涉嫌诈骗罪、盗窃罪移送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姜某某对自己的盗窃行为供认不讳,但是对于诈骗行为其辩解自己都是从熟人那里赊购的东西,用微信骗的也是自己认识的人,自己卖了棉花就还给他们钱。承办检察官提出了其非法占有目的的证据,在证据和事实面前,姜某某低下了头,承认自己因种地太累、来钱慢,就想着先找理由从熟悉的人那里骗点东西卖钱,自己先花着,以后有钱了再慢慢还给他们。检察官耐心的对其进行释法说理,姜某某放下了心理包袱,自愿认罪认罚。

鱼台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起诉至鱼台县人民法院,鱼台县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指控和提出的量刑建议,以构成盗窃罪和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决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检察官说法

刑事诈骗和民事欺诈涉及刑事和民事调整的法律关系的范畴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民事欺诈行为是在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过程中,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表示行为。

刑事诈骗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式,使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并自愿处分财物,从而骗取数额较大以上公私财物的行为。二者的区别不仅仅在于是否有非法占有目的,还在于实施行为的场域、方式方法、造成的法律后果等。

本案中,姜某某多次以虚构的理由骗取他人财物,到手后即低价卖出。虽然其承诺自己卖了棉花就付钱,但姜某某并未规模种植棉花,以上事实证明其非法占有的目的。结合被害人陈述及相关物证、书证等证据,姜某某骗取熟人财物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并非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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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民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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