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驾同车人员怎么处罚(关于酒驾醉驾的处罚规定)

   日期:2022-11-14     文章发布:文章发布    网络转载:生活号    
核心提示:导语:现实生活中,如果驾驶人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需要接受处罚。那么作为驾驶车辆的同乘人明知驾驶人属于醉驾而乘车的,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呢,我们就一则来自法治网的案例进行分析。【具体案情】2020年7月
移动站源标题:http://mip.818114.com/news/item-474643.html

导语:现实中,如果驾驶人喝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需要接受处罚。那么作为驾驶车辆的同乘人明知驾驶人属于醉驾而乘车的,是否需要共同承担责任呢,我们就一则来自法治网的案例进行分析。

【具体案情】

2020年7月2日3时许,飞某某与荣某某大量饮酒后,在荣某某要求下,飞某某无证驾驶荣某某的小型轿车从海西州格尔木市某饭店停车场驶出,行驶十余公里后驶入正在施工的道路,与施工工人发生纠纷,工人随即报警。经鉴定,飞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303.2mg/100mL。

【检察院意见】

海西州格尔木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荣某某系车辆所有人,案发前与飞某某一同大量饮酒,并将车辆交由飞某某驾驶,自己坐在副驾驶位置为飞某某提供导航帮助,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荣某某辩称自己不知道飞某某饮酒,无共同犯罪故意。检察机关通过分析研判,确定荣某某基于畏罪心理翻供,其之前作出的证人证言,有同步录音录像证实,且有多名证人证言及被告人飞某某的供述相印证,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通过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荣某某在证据面前认罪认罚。据此,检察院以荣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依法对其进行追诉。

【审判结果】

格尔木市人民法院采纳检察机关的起诉意见和量刑建议,认定飞某某与荣某某属于危险驾驶罪的共犯,依法判处被告人飞某某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7000元,被告人荣某某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检察官提示】

虽然危险驾驶罪的主体主要是机动车驾驶人,但司法实践中,存在机动车驾驶人与非驾驶人构成危险驾驶共犯的情形,即车辆所有人、管理者或相关人员在明知行为人饮酒的情况下,仍将机动车交由行为人驾驶或者教唆、指使其驾驶,或者帮助其把风逃避酒精检测的,都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

结语:从这则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不仅仅只针对机动车驾驶人,对于车上的非驾驶人员如果明知驾驶人饮酒的情况下,还任由驾驶人驾驶机动车或对醉驾提供帮助的,可能会被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在此,本律师提示,我们要时刻提醒自己及亲友“驾车不饮酒、饮酒不驾车”,不要存在任何侥幸心理。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有侵权请通知我们删除!(留言删除
 
标签: 同车
 
更多>同类行业

同类新闻
最新资讯
最新发布
最受欢迎
网站首页  |  黄页  |  联系方式  |  信息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API推送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200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