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把握减刑假释的标准(关于减刑假释的相关规定)

   日期:2022-11-14     文章发布:文章发布    网络转载:生活号    
核心提示:《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做了明确规定,对于在监狱服刑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提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负责全程法律监督。1减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判处死刑
移动站源标题:http://mip.818114.com/news/item-474649.html

《刑法》《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做了明确规定,对于在监狱服刑罪犯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由监狱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提请人民法院审理裁定,人民检察院负责全程法律监督。

1

减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的,二年期满之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2

服刑多久可以开始减刑?

一般来说,判处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以上方可减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1年6个月以上方可减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有期徒刑减刑的起始时间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符合减刑条件的,至少执行2年以上方可减刑;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减为无期徒刑后,符合减刑条件的,至少执行3年以上方可减刑。

3

一次减刑最多可以减多少

确有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9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1年6个月有期徒刑;确有悔改表现并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超过2年有期徒刑。

4

普通罪犯减刑间隔时间

被判处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1年6个月。减刑间隔时间不得低于上次减刑减去的刑期。

5

严重暴力犯罪等罪犯减刑的规定

对于职务犯罪罪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罪犯,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罪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罪犯,恐怖活动犯罪罪犯,毒品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及毒品再犯,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罪犯,确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财产刑判项的罪犯,在首次减刑时间、减刑幅度、减刑间隔期方面都会更加严格。

6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期的最低标准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

4.被判处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的有期徒刑,不能少于20年。

7

减刑由谁提出申请

减刑、假释案件的审理,由刑罚执行机关直接向法院报请,罪犯本人无权申请。

8

监狱提请减刑的程序

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9

假释的适用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3年以上;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15年以上,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10

假释的考验期限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1

假释考验及其后果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发现漏罪,依法撤销假释,并追究新罪、漏罪的法律责任;有违反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撤销假释。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没有上述行为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有侵权请通知我们删除!(留言删除
 
标签: 相关规定
 
更多>同类行业

同类新闻
最新资讯
最新发布
最受欢迎
网站首页  |  黄页  |  联系方式  |  信息  |  版权隐私  |  网站地图  |  API推送  |  网站留言  |  RSS订阅  |  违规举报  |  京ICP备200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