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9年11月,杨某与佛山市某智能家居公司达成一致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其住所进行衣柜等家具定制安装。此外,该公司还与杨某约定,杨某将已安装该公司家具的住所作为样板间,展示期间如果有两单以上客户签单,则能获得相应点数提成,如果没有客户签单也能获得5000元返现,样板间将在次年3、4月份展示。随后,杨某支付约定款项,该公司给杨某开具了《收款》,收据上也载明了上述关于样板间的约定。
2020年1月,双方签订全屋定制购货单(以下简称《定制单1》),确定基本的定制方案。2020年1月至2月期间,因受疫情影响,双方经沟通后,就方案中家具定制时间达成了延期的一致意见。之后,杨某对部分定制方案进行修改,双方于5月再次签订全屋定制购货单(以下简称《定制单2》)。同年7月,杨某住所的家具安装工程全部安装完毕。在此后的两个月内,智能家居公司员工3次联系杨某,并且带客户到杨某住所进行参观。
事后,智能家居公司没有向杨某支付样板间参观费用,杨某遂将智能家居公司诉至禅城法院。杨某认为,智能家居公司承诺的样板间参观费用很大程度影响了其消费意愿,也导致本次装修交易的达成,且其已经履行约定内容,智能家居公司应该依约支付样板间参观费用。
智能家居公司辩称,与杨某的约定是口头合同,没有签署书面合同,况且《收款收据》约定的样板间展示时间是2020年的3、4月,杨某没有按照约定时间进行展示即没有如约履行,所以公司无需支付参观费用。
法院判决:
经审理查明,禅城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收款收据》《定制单1》《定制单2》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依法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2020年1月,双方签订《定制单1》确认基本定制方案,期间因疫情原因,双方经微信沟通达成合同延期的一致意见,同年5月,签订《定制单2》确认最终施工方案。在此期间,智能家居公司并未就《收款收据》中确定的样板间展示约定向杨某提出变更或解除的意思表示。
工程完毕后,2020年7月到9月期间,智能家居公司先后3次带客户到杨某住处进行参观,杨某均依《收款收据》的约定给予了协助,至参观完毕时,智能家居公司均未就样板间展示约定向杨某提出变更或解除的意思表示。双方上述履行的行为应视为双方在合同实际履行中就样板间展示时间进行了变更。最终,禅城法院依法判决智能家居公司应依约向杨某支付返现费用5000元。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双方虽然没有就样板间的返利优惠定下合同,但《收款收据》上有载明样板间返现约定的相关内容。经审理,禅城法院确认该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合法有效,所以约定内容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买卖合同、服务合同等商事类合同纠纷中,存在大量卖方、提供服务方以许诺返现、优惠等形式吸引买方、接受服务方配合其进行宣传以招揽新客户的情形,此类许诺具有要约性质,对方接受并实行了配合行为后,卖方、提供服务方应兑现承诺给予返现、优惠。如果市民朋友们在消费过程中遇到与本案类似的情况,要注意保存卖家给予优惠、返现等许诺的相关证据,如载明许诺内容的合同、付款凭证、广告宣传等等,以便维权所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