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拖欠工资新规定(拖欠工资双倍赔偿依据)

   日期:2022-11-30     文章发布:文章发布    网络转载:生活号    
核心提示:【案件缘由】2017年闫某从某建筑公司处分包了某食品公司位于景泰县草窝滩镇工业区洗消中心建筑施工,2018年3月起,闫某雇佣民工石生某、王某涛等6人到该工程进行电气部分施工,双方约定按工种每人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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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缘由】

2017年闫某从某建筑公司处分包了某食品公司位于景泰县草窝滩镇工业区洗消中心建筑施工,2018年3月起,闫某雇佣民工石生某、王某涛等6人到该工程进行电气部分施工,双方约定按工种每人200元到250元不等计算劳务费。工程于当年9月完工后,该6人多次找闫某讨要下剩劳务工资,但闫某称某建筑公司至今未结清工程款,所以无法支付劳务费。

2022年5月,上述6名民工将闫某、某建筑公司作为被告诉诸法院,认为其已经完成了约定的工作,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工资,第一被告闫某不予支付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二被告某建筑公司应当在其未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对原告的劳务费承担连带支付责任,原告依据相关法律诉至法院,请求判决。

【纠纷处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了相关应诉材料并了解情况。被告闫某辩称:“拖欠该6人劳务工资情况属实,没有支付工资的原因是某建筑公司未向其付款,而且人工工资是由公司直接支付,材料款和人工费都不过手,其不清楚公司为何未向原告支付工资。”被告某建筑公司辩称:“各原告与公司没有签订劳务合同,所以与公司没有劳务关系。原告要求的劳务费没有施工表,闫某也未将劳务费报到公司核算。”

【审理效果】

经过审理过程中举证据、讲合同,被告闫某认可对该六名民工工资未发并对欠付数额出具了证明;某建筑公司也认可是涉案工程的承包方,闫某是其公司在该工程的项目负责人,确实拖欠闫某工程款30余万元。法庭查清以上事实后,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连带责任”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第九条“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等法规规定,作出以下判决:被告闫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石生某、王某涛等6人支付劳务费共计47820元;被告某建筑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未付工程款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支付责任。

2022年6月下旬该系列案宣判后,某建筑公司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人员和核算数额支付了工资,至此该起拖欠日久的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得到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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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拖欠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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