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江北新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生态构建的若干政策(试行)

   日期:2023-09-08     来源:网络整理    文章发布:文章发布    网络转载:生活号    
核心提示:关于促进江北新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生态构建的若干政策(试行)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增长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中国(南京)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促进江北新区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推进南京市江北新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生态构建,结合江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支持江北新区服务贸易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鼓励各国国家级商协会或企业在江北新区设立代表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促进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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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江北新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生态构建的若干政策(试行)

宁新区管规字〔2021〕1 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稳增长系列政策措施,支持中国(南京)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南京市电子商务协会,促进江北新区对外贸易持续快速发展,推进南京市江北新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生态构建,结合江北新区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一、总体要求

(一)总体思路。坚持新发展理念,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改革开放为动力,以推动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为目标,按照“进出口并重,双向驱动”的基本思路,构建跨境电子商务完整产业链和生态圈,加快新区跨境电子商务发展,着力打造对外开放新高地。

(二)总体目标。依托江北新区国家级新区与自贸区双区叠加优势,以南京跨境贸易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建设为核心南京市电子商务协会,建设国际贸易全球单一窗口综合服务平台,建设跨境电商服务平台,建设国际跨境电商商品集中展示销售中心。争取到2025年,吸引100家以上优质跨境电商和服务企业入驻新区,实现300亿美元外贸产出的目标。

二、适用范围

在江北新区注册登记、财务制度健全规范、企业信用记录良好、依法在新区纳税的从事电子商务运营和应用及专业配套服务的企业、开展电子商务活动的传统生产服务型企业和其他各类经营主体。具体包括:

1.垂直电商企业(含进、出口电商):跨境电子商务行业中直接终端零售的企业。

2.平台电商企业(含进、出口电商):在跨境电子商务领域内为企业或者个人提供网上交易、洽谈的平台。

3.电商服务企业:主营业务收入总额50%(含)以上来自于服务跨境电商企业,具体包括:代运营企业、供应链仓储服务企业、金融服务企业、数据服务企业等。

4.电商园区基地运营企业:为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供场地、培训等生态构建支持的园区运营企业。

5.海关规定的其他跨境电商主体。

三、支持内容

(一)支持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建设

1.对经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国(南京)跨境电商综试区认定的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园区,经营满一年,且招引上年度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达1亿美元的企业超10家入驻园区的,给予产业园区200万元人民币的一次性奖励。

(二)支持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建设

2.对经省、市商务主管部门或中国(南京)跨境电商综试区认定的跨境电商综合服务平台,根据其综合服务平台建设采购软硬件等相关投入情况,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金支持。

3.鼓励引进第三方跨境支付平台。对取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第三方支付平台,在江北新区设立全国性或区域性总部开展跨境电子商务支付业务,对上年度线上交易额突破2亿美元的,按照每2亿美元给予5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标准扶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三)培育壮大跨境电子商务经营主体

4.对在江北新区设立跨境电子商务龙头企业,落户一年内跨境电子商务进出口额超过1亿美元、3亿美元、5亿美元的,分别给予不超过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5.鼓励跨境电子商务企业提高交易额。经核查认定后,上年度出口额2000万美元以下的,按照1美元给予0.02元标准奖励;上年度出口额2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1美元给予0.03元标准奖励;上年度进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1美元给予0.1元标准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6.鼓励传统外贸企业转型。对开展跨境电子商务、年进出口交易额达到200万美元以上的传统外贸企业,给予用于跨境电子商务的网络广告、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网站建设的支出费用资金扶持发发库商务信息网,每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资金扶持。

7.支持江北新区服务贸易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经核查认定后,企业通过跨境电子商务实现服务贸易上年度进出口额1000万美元(含)以上的,按照每1美元给予0.1元标准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600万元。

8.对在新区建立的跨境电商O2O线下体验店(直营店、展销中心),营业面积超过1000平方米,经营时间满1年且年营业额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按照每平方米500元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支持,每家企业资金扶持不超过300万元。

9.对落户江北新区开展跨境电商实际经营并形成跨境实绩的企业,根据建立联合国标准产品与服务分类、自主品牌知识产权注册、国际认证、第三方平台注册、海外推广投入相关费用的5%给予扶持,每家扶持总额不超过 30万元。

(四)支持跨境电子商务服务体系建设

10.鼓励公共海外仓使用。对跨境电商企业整体租赁海外仓、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使用满一年的且上年度进出口额达5000万美元的,按照实际租赁费用3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鼓励国家级商协会设立代表处

11.鼓励各国国家级商协会或企业在江北新区设立代表处,从事跨境电子商务促进相关工作。国家级商协会在江北新区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的前三年内,经认定对江北新区电子商务产业生态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根据商协会实际投入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50万元的办公经费补助;各国企业在江北新区设立代表处(办事处)的前三年,经认定对江北新区电子商务产业生态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根据各国企业实际投入情况,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办公经费补助。

四、附则

(一)本政策按“从优、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除有特别规定或另有协议约定外关于促进江北新区跨境电子商务产业生态构建的若干政策(试行),不得与其他同级同类扶持政策重复享受。

(二)对于跨境电商企业年度安全生产考核不合格或有走私行为的企业不予以兑现本政策条款。

(三)强化政策支持。加大对跨境电商发展的财政支持力度,重点支持跨境电商产业链企业引进、跨境平台服务企业、快递物流发展、海外仓及境外服务网点开拓等。对重大项目采取“一事一议”支持政策。

(四)营造良好营商环境。江北新区相关部门、相关平台要加强沟通协作和相关政策衔接,主动提供优质服务,加大制度创新力度,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做到放管结合,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推动新区跨境电商健康快速发展。

(五)本政策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执行,试行两年。由经济发展局会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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