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商务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 发展跨境电子商务对于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拓展外贸营销网络、转变外贸发展方式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为加快我国跨境电子商务发展,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以下简称电子商务出口)114信息网sitemaps,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 支持政策 (一)确定电子商务出口经营主体(以下简称经营主体)。 经营主体分为三类: 一是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的电子商务出口企业,二是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三是为电子商务出口企业提供交易服务的跨境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 经营主体要按照现行规定办理注册、 备案登记手续。 在政策未实施地区注册的电子商务企业可在政策实施地区被确认为经营主体。 (二)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新型海关监管模式并进行专项统计。 海关对经营主体的出口商品进行集中监管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并采取清单核放、 汇总申报的方式办理通关手续关于实施支持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有关政策的意见, 降低报关费用。 经营主体可在网上提交相关电子文件, 并在货物实际出境后, 按照外汇和税务部门要求, 向海关申请签发报关单证明联。 将电子商务出口纳入海关统计。 (三)建立电子商务出口检验监管模式。 对电子商务出口企业及其产品进行检验检疫备案或准入管理,利用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进行产
【114黄页(http://info.114ren.com)本文来源于互联网转载,如侵犯您的权益或不适传播,请邮件通知我们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