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媒体报道有一种“天眼”品牌的卷烟在贵州、云南等地销售,引发热议。针对“天眼”这一国之重器名称被烟草企业投机注册为商标并使用的情况,中国控制吸烟协会13日发文,呼吁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
当日发布的《关于依法宣告“天眼”卷烟商标无效的呼吁书》指出,坐落于贵州的“天眼”,是中国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世界最大单口径、最灵敏的射电望远镜,是观测宇宙的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也是南仁东等科学家历时22年才打造成的国之重器。然而这一国之重器的名号,竟然被烟草企业投机注册为商标并使用。
据了解,“天眼”卷烟烟盒外包装上不仅有“天眼”的全景模型以及“FAST”字样(FAST是“中国天眼”的英文首字母缩写Five-hundred-meter Aperture Spherical radio Telescope,全称“五百米口径球面射电望远镜”),还缀以瑰丽星云和灿烂繁星。2017年3月17日,红云红河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注册了“天眼”中文商标,一年后,又申请注册了“天眼云烟”“天眼 云烟 FAST”,上述三个商标类型均为烟草制品。
中国控烟协会引用调查指出,中国约有3.08亿吸烟者,每年中国因吸烟导致的死亡人数超过170万。云南中烟“天眼”品牌商标既违反了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更与《健康中国行动》的战略决策背道而驰。
中国控烟协会表示,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大力推广“天眼”卷烟将会加剧烟草危害,阻碍国家控烟工作。将“天眼”作为烟草产品的商标显然是恶意“碰瓷”,虽然相关烟草企业以所谓“致敬科学精神”“纪念南仁东先生”等说辞来美化包装自己的行为,在烟草产品包装上印上“天眼”形象与国家重点科技工程的大名,实在很难让人体会到致敬之情,反而有亵渎之意。
根据以上理由,中国控烟协会呼吁: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依《商标法》有关规定,严肃查处云南中烟恶意抢注“天眼”商标事件,宣告该相关注册商标无效。国家有关部门应尽快按照相关要求,完善对烟草制品包装的相关规定,推行平装包装;要求烟草制品包装印制大幅、清晰、能够直接反映烟草使用带来疾病的健康图片警示、以标准颜色和字体(平装)显示品牌名称和产品名称,限制或禁止在包装上使用其他标识、颜色、品牌形象或推销文字。避免在烟盒包装上出现“天眼”等国家重点工程、著名地标的形象,并以此营销、推广烟草制品的乱象。国家烟草专卖局应责成下属云南中烟公司,主动注销“天眼”相关商标,尽可能挽回对于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中国天眼”的名誉损害与对公众情感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