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小活来为大家解答以上问题。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方式有哪些,出资方式有哪些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1、 以货币资金出资,不进行任何评估和定价,公司可以用货币资金购买所需的财产、材料和专利技术进行投资、支付各种费用和偿还债务,具有很大的财务灵活性。同时,货币出资一般不存在出资溢价的问题。
2、 可以简化财务处理程序。因此,货币基金是投资者采用的最常见、最直接的投资方式。
3、 根据法律规定,各出资人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别出资的,应当分别提供银行出具的原始进账单。各出资人应按各自认缴的出资时间足额缴纳出资。此外,出资人应为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出资人。因此,
4、 以非记账本位币(即人民币)出资的,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汇率和手续费的折算,避免出资损失和纠纷,降低出资不足的风险。如果涉及到其他人的出资,需要单独签订协议说明出资情况。
5、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缴纳出资后,应当要求公司出具出资证明书。
6、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号)》的规定,债权出资在以下两种情况下认定有效:
7、 (1)一般情况下,发起人不得仅以其债权向第三人出资,即发起人不得以拟设立公司以外的债权出资。债权人与债务人自愿就债转股达成协议,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8、 应当确认债转股协议的有效性。
9、 (二)政策性债权转股权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10、 根据《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财企[2002]313号)的规定,国有企业实施公司制改制时,经批准或与债权人协商,可将其债权转为股权,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11、 经国家批准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一项债权可转为股权,原企业相应债务转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企业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经银行以外的债权人协商同意,
12、 其债权可按照相关协议和章程规定转为股权,企业可相应增加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13、 B.经充分协商,债权人同意全部或部分免除的债务应当转为资本公积。
14、 对于债权能否作为公司出资的问题,根据2011年《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 (已失效)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
15、 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以及《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2014)第7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
16、 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债权人已经履行债权所对应的合同义务,
17、 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或者公司章程的禁止性规定;(2)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或者仲裁机构裁决确认;(3)公司破产重整或者和解期间,列入经人民法院批准的重整计划或者裁定认可的和解协议。
18、 用以转为公司股权的债权有两个以上债权人的,债权人对债权应当已经作出分割。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19、 目前的司法主流观点依然认为,这里的“可以作为公司出资”仅限于针对目标公司的债权,如果股东以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出资,依然会被认定为出资无效。但是笔者认为,
20、 根据《公司法》 第27条的相关规定,债权属于可以评估作价并可依法转让的资产,无论其是对目标公司的债权还是对第三人的债权,都可以进行债权转让,债权人用所得的债权转让款出资,视为使用货币出资。
21、 股权出资,是股东依据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用其持有的在其他公司的股权作价出资,设立新公司的行为。新公司设立后,股东将其在其他公司的股东权益转让给新公司,使其成为新设公司财产的一部分。近年来,
22、 股权出资已经成为越来越普遍的出资形式,以股权置换完成对新公司的出资是许多投资者优先选择的出资方式,尤其是在上市公司组建过程中。
23、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出资人已履行出资义务:(1)出资的股权由出资人合法持有并依法可以转让;(2)出资的股权无权利瑕疵或者权利负担;(3)出资人已履行关于股权转让的法定手续;(4)出资的股权已依法进行了价值评估。
24、 在使用不动产出资的情况下,应当确定是可以进行转让的不动产,比如对于划拨土地进行的出资,就会受制于划拨土地用途及转让的限制,而需要在投资之前确定其可行性。同时,在确定出资金额方面,
25、 需要以评估作为基础,并不能故意的高估或者低估不动产的价值,而应当在评估的基础上协商作价并评估,其作价额可以小于或者等于评估额,为了维持资本充实这一基本原则,不能大于评估额。
26、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28条的相关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
27、 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以不动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28、 在以土地使用权、房屋进行出资的情况下,出资股东应当及时将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变更至所设立的公司名下。在以机械进行出资的情况下,也需要及时的将机械交付于所设立的公司,因此,
29、 凡有产权登记证照的应当将出资资产的证照过户到所设立的公司名下。
30、 依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相关规定,以房地产作价入股,与他人成立企业法人,房地产权属变更的属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转让,
31、 一般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1)作价入股协议;(2)作价入股协议签订后3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相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32、 并申报成交价格;(3)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3)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
33、 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4)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税费;(6)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发过户单。
34、 根据《公司法》 与《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 的有关规定,以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35、 (1)有一定限制。即无形资产必须符合可以用货币估价和可以依法转让的要
36、 求,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等作价出资。
37、 (2)涉及到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的,应以法定方式向公司交付该技术以及公司
38、 在使用该技术上有无存在障碍。
39、 (3)涉及到以专利权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的,应注意其剩余保护年限及是否许可第三人使用的情况、对公司经营的影响。
40、 (4)如以专利、商标、设计、技术成果等出资,必须明确其权属,特别是要说明是否属于职务成果。
41、 (5)应评估作价。
42、 发起人以实物资产出资时,应当注意以下问题:
43、 (1)以实物折价入股的,其出资应当是能用于该公司生产经营的物品,包括交通工具、办公用房、办公用品、生产经营设备、原材料及产品等。同时,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不得设定担保。
44、 (2)实物资产必须进行资产评估,并作价折股。
45、 (3)实物资产必须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46、 (4)以经营性资产出资,应同时将与该业务密切关联的商标、特许经营权一并投入公司。
47、 (5)以海关监管货物出资,必须补税或过监管期之后。
48、 保险公司以保险资金出资的,根据2010年保监会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暂行办法)的规定,明确了保险资金参与股权投资的两种投资形式——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
49、 直接投资即保险公司直接向投资对象进行投资并以出资人名义直接持有投资对象的股权,此与券商直投业务的概念相似;间接投资形式下,
50、 保险公司通过投资股权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管理机构”)发起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等相关金融产品来实现投资目的,保险公司并不直接对投资对象进行投资,而是与具备丰富投资经验的管理机构开展投资合作,
51、 以充当股权投资基金财务投资人的身份获取投资回报。
52、 在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不同投资形式下,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对保险公司设置了不同的门槛准入要求。根据《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管理办法》 第9条和2012年,
53、 保监会出台《暂行办法》 (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 ”)的规定,保险公司直接投资股权,
54、 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管理制度、决策流程和内控机制;(2)具有清晰的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具有较强的并购整合能力和跨业管理能力;(3)建立资产托管机制,
55、 资产运作规范透明;(4)资产管理部门拥有不少于5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开展重大股权投资的,应当拥有熟悉企业经营管理的专业人员;(5)上一会计年度末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
56、 开展投资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20%的,应当及时调整投资策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相关风险;(6)上一会计年度净资产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7)最近三年未发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57、 而在间接投资形式下,则不再强制要求符合上述第(1)条和第(6)条,第(四)条投资专业人员要求亦放宽到拥有名具有3年以上股权投资和相关经验的专业人员即可。
58、 根据《关于保险资金投资股权和不动产有关问题通知》 第12条的规定,保险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股权,该股权所指向的企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依法登记设立,具有法人资格;(2)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9、 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资质条件;(3)股东及高级管理人员诚信记录和商业信誉良好;(4)产业处于成长期、成熟期或者是战略新型产业,
60、 或者具有明确的上市意向及较高的并购价值;(5)具有市场、技术、资源、竞争优势和价值提升空间,预期能够产生良好的现金回报,
61、 并有确定的分红制度;(6)管理团队的专业知识、行业经验和管理能力与其履行的职责相适应;(7)未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资产产权完整清晰,
62、 股权或者所有权不存在法律瑕疵;(8)与保险公司、投资机构和专业机构不存在关联关系,监管规定允许且事先报告和披露的除外;(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63、 根据《2012年通知》 ,在直接投资形式下,投资范围仅限于保险类企业、非保险类金融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养老、医疗、汽车服务等企业的股权,
64、 而《暂行办法》 则将该范围扩大至能源企业、资源企业和与保险业务相关的现代农业企业、新型商贸流通企业的股权,且该股权指向的标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
65、 具有稳定的现金流和良好的经济效益。目前,从《暂行办法》 的立法精神来看,直接投资形式下的可投资范围显示出相对保守的态势,其限于投资与保险业务相关的业务主要是考虑到直接投资下投资风险相对较高,
66、 而通过业务联动来实现风险控制和保险资金反哺相关行业发展的目的。
67、 而在间接投资形式下,如保险资金对投资基金进行投资的,
68、 要求投资项目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确定的投资目标、投资方案、投资策略、投资标准、投资流程、后续管理、收益分配和基金清算安排;(2)交易结构清晰,风险提示充分,
69、 信息披露真实完整;(3)已经实行投资基金托管机制,募集或者认缴资金规模不低于5亿元,具有预期可行的退出安排和健全有效的风控措施,且在监管机构规定的市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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