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相关的最新法律

   日期:2024-01-31     来源:网络整理    文章发布:文章发布    网络转载:生活号    
核心提示:电子商务相关的最新法律三、电子商务合同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机构,40多年来专门从事世界商法改革,其中第四工作组专门关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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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相关的最新法律

法律客观:

电子商务内涵十分广泛,凡是以电子形式在网络上进行的商品交易活动和服务都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网店、网银、网校等都是电子商务的具体形式,网络经济已然渗透到你我的生活。这种快捷方便的商务模式,不仅冲击着大众传统的消费习惯,变革国际贸易活动,其中也面临着众多新的法律问题。首当其冲的便是贸易双方所签订的合同。任何的商务贸易行为都是双方或各方合意的达成后的结果,无论合意的形成是书面或口头。但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情况发生了改变,原本交易中的合同出现了新的法律议题,比如电子商务中的合同何时成立生效,合同的签名等问题,由于技术的开发总是领先于该领域法律的问世,因此容易造成网络贸易下合同的混乱。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特点我国《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是反映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法律行为。常见的合同的形式有书面与口头两种,但《合同法》第十条对此留有空间,电子商务合同是随互联网技术发展和运用产生的全新合同形式,应属于“其他形式”。虽然不同于传统合同形式,但电子合同意义以及作用本身并未超出民法合同的范畴。二、电子商务合同的成立现今,亚马孙、京东、天猫等电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平台,集成了商品与店铺的展示、搜索、广告等功能,极大的为民众带来生活便利的同时也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普通大众的消费观。

不同于实体销售,作为虚拟经济的第三方销售平台,消费者在“看不见、摸不着”的消费环境下,引发了众多的法律纠纷值得关注。如郑某与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认为,原告通过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公开信息、按照交易平台设定的程序下单向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购买格力系列家用中央空调并成功支付了4680元价款,确认原告与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并生效114信息网MIP移动站,被告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应按约向原告交付上述空调,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电子交易具有迅速、竞价、非面对面、群体不特定、信息不对称等特点,网络销售中也不缺乏超低价、1元秒杀等促销手段,这也是网购有别于传统的交易模式、更吸引消费者的原因之一,不能仅以价格差距来判断合同成立的合法性。(参考案例:【浙0781民初3109号】)从法律角度看,合同签订一方因标价过低、恶意竞拍等原因主张合同不成立的,没有法律依据。笔者认为电商的销售行为可以视为卖方在网络上的要约而非要约邀请。网店销售中一个重要特点为当消费者同意购买特定商品或服务时,只需单方提交订单即代表双方达成交易合意,并不需要商家对此订单再次进行确认或认可。

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要约应内容具体明确,且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定。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第二十八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主体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当事人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虽该草案还未正式通过,但也反映出网上经营者行为实为一种要约,而消费者提交订单行为即对商家要约所做出的承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因此,当消费者在网上提交订单时视为买卖双方电子合同成立生效。之后消费者支付、商家物流等环节仅是双方履行合同的过程。三、电子商务合同中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为联合国国际贸易法领域的核心机构,40多年来专门从事世界商法改革电子商务相关法律,其中第四工作组专门关注电子商务领域的法律。2001年贸法委制定《电子签名示范法》电子商务相关法律,第二条对电子签名做出定义“以电子形式表现的数据,该数据在一段数据信息之中或附着于一段数据信息有逻辑上的联系,该数据可以用来确定签名人与数据信息的联系并且可以表明签名人对数据信息中的信息的同意”。电子签名的法律规范旨在减少因使用电子手段而可能产生的法律效力上的不确定性,为其和手写签名之间的等同性规定技术可靠性标准。

电子签名需要借助于某种技术手段,比如公共密钥技术的电子签名,在签名前,需将密钥提交可信赖适格的第三方并由其签发电子签证。签名方用密钥签名后与电子签证一同交给交易相对方,以便验证电子签名的真实性。电子签名的认证与合同的效力密切相关,由于电子签名依托某种技术,承认电子签名的效力就必须建立相应的认证机制,虽然贸法委规定《电子签名示范法》以“功能等同”为原则,但并非可以简单通过法律规定“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效力”便可解决。2015年我国以《电子签名示范法》为蓝本出台《电子签名法》。其中第三条明确民事合同中不能仅以采用电子签名而否认合同的效力;第十四条规定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虽然我国的《电子签名法》对可靠的电子签名的效力予以认可,但对其中技术标准未有明确电子商务相关的最新法律,也未提及评估人签名、依靠方等角色的法律意义。电子商务作为一种与现代科技迅猛发展紧密相连的新型贸易方式,对现行法律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对于电子商务带来的新问题,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整修正,对促进我国电子商务健康、有序的发展,进而对我国国际贸易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促进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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