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名将无法寄件!国务院发布《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21-03-27     文章发布:文章发布    网络转载:生活号    
核心提示:据相关媒体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日前正式发布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值得一提的是,这不仅是我国第一个最高规格的快递行业专题性法律文件,其中还对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强化实名收寄、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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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25日消息 据相关媒体报道,国务院法制办日前正式发布了《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就此公开征求意见。值得一提的是,这不仅是我国第一个最高规格的快递行业专题性法律文件,其中还对防范个人信息泄露、强化实名收寄、保障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防范个人信息泄露

  意见稿提出,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应当建立快递运单及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妥善保管用户信息等电子数据,定期销毁快递运单,采取有效技术手段保证用户信息安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若快递企业出售、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快递服务过程中知悉的用户信息;或未立即对信息泄露采取补救措施等行为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

  2、强化实名收寄

  意见稿明确规定,寄件人交寄快件,应当如实提供以下事项:寄件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收件人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寄递物品的名称、性质、数量。

  除信件和已签订安全协议用户交寄的快件外,快递企业收寄快件应当对寄件人身份进行查验,并登记身份信息,但不得在快递运单上记录除姓名(名称)、地址、联系电话以外的用户身份信息。寄件人拒绝提供身份信息或者提供身份信息不实的,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不得收寄。

  3、保障消费者权益

  在快递服务中,针对快件可能发生的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意见稿规定,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意见稿明确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快件损失赔偿责任险种,鼓励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投保。

  4、“最后300米”投递

  针对没有物流信息跟踪、没有专人保护,快递的“最后300米”,意见稿也做了明确规定,企业事业单位、住宅小区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与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签订合同、设置快件收寄投递专门场所等方式,为开展快递服务提供必要的便利。鼓励多个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共享智能末端服务设施,为用户提供便捷的快递末端服务。

  对于这份国务院法制刚刚发布的《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有不少业内人士指出这对快递行业有着里程碑式的意义!不过也有专家表示,意见稿会强制提升快递企业的服务质量,但同时也将助推快递服务价格的上涨。是否真的如此呢?我们将拭目以待。

  《快递暂行条例(征求意见稿)》原文:点击进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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